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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讨薪 竟遭辞退
作者:www.jmrczp.com 来源:www.jining001.com 日期:2021-07-24 浏览
  职工申请仲裁索要工资却遭辞退,在怀柔法援的帮助下,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原告赵某拖欠工资3526.44元、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损失费2737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000元。

  2005年3月8日起,赵某到某公司上班,月工资800元。公司自2009年4月份起拖欠工资,赵某于2009年7月和9月从公司借款共计2000元。2009年10月19日,赵某向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养老及失业保险损失等费用。2009年10月28日,公司在收到怀柔区仲裁委的立案通知后即要求赵某离岗。经过仲裁,公司不服,于2010年1月22日向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赵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派律师代理此案。

  公司辩称:公司因经济危机,自2009年5月起暂缓支付员工工资,并召开了职工大会向员工声明,如员工确有困难可以支取工资。赵某已经支取过工资,公司不属于无故拖欠员工工资。赵某在上班时有请事假、迟到和早退等违纪现象,按照公司规定可扣除其借款和违纪罚金。2009年10月27日,公司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于次日通知赵某回家待岗,是赵某自己提出离职,属于主动失业,故不应给付失业保险金及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赵某在职期间挑拨劳资双方感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要求赵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庭审中,法援律师代理赵某提起了反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以及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损失费等1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本应按约履行其义务,在合同期限内,该公司在得知赵某申请仲裁后即通知赵某离岗,此种行为系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该公司应当按照赵某在其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因该公司未履行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的法定义务,其行为给赵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该公司应当酌情赔偿赵某的养老和失业保险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