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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状告单位讨要说法
作者:www.jiaozhou001.com 来源:www.changyi001.com 日期:2021-07-24 浏览

  8月17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怀孕女工杨女士状告单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一案。庭审中,杨女士的代理律师与被告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公司的代理律师唇枪舌剑,各不相让。案发原因 29岁的杨女士,2007年进入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公司工作,并于2008年1月10日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至2009年1月9日止,其岗位为产品经理,月工资人民币7500元。

  2008年4月25日,公司以人员缩编为由,与杨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向杨女士支付了1个月的代通知金和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6975元,杨女士在公司事先制作好的劳动合同变更书上签了字,变更书上有事先打印好的"经友好协商"字样。杨女士签完字后,于当天与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

  2008年5月8日,杨女士因身体感觉不适,去医院就诊,结果医院确诊杨女士已怀孕约40天。随后杨女士找到公司,以解除劳动合同时自己已怀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遭到拒绝。2008年5月16日,杨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仲裁。2009年4月23日,仲裁机关以"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公司与杨女士的劳动合同变更书程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裁决杨女士败诉。2009年5月5日,杨女士向朝阳法院起诉,以公司在其怀孕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公司恢复与她的劳动关系;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后的部分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其怀孕及生育期间的相关费用,共计46000余元。

  辩论焦点  

  一、变更合同书是通知书还是合同书

  原告律师:杨女士在变更合同书上签字,只是表明她收到了变更合同书,并不等于杨女士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变更合同书上的内容是公司事先打印好的,属于格式条款,根本没有与杨女士协商。

  被告律师:变更合同书上有杨女士的签字,公司的公章,而且事后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杨女士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得到了劳动仲裁机关的认可,该变更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

    二、怀孕是否事先得知

  原告律师:杨女士是在2008年5月8日到医院就诊时,才知道自己已怀孕约40天,而她与公司解除合同是在4月25日,当时她自己并不知道已怀孕。

  被告律师:杨女士作为一个正常的已婚三年的育龄女士,对自己怀孕已一个月仍没有任何察觉,有些说不通。

    三、法律依据

  原告律师:《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都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书合法有效,上面也有杨女士签字,不同意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要求原告补充证据

  在昨天原告提交给法庭的杨女士看病收费单据中,有两张是杨女士于2008年4月8日在北京军区总医院的收费单据,但没有说明是什么项目的收费。庭审中,法官问原告律师:"杨女士这次看病去看什么?"原告律师称"时间太久,杨女士记不清了。"接着补充说:"这两张单据的钱也不多,我们从证据中撤回。"

  但在休庭前,法官明确告知原告律师,要补充这两张看病单据的所看病内容的相关证明,下次开庭提交给法庭。

  昨天庭审尚无结果。

  如何看待女工保护

  据记者了解,我国法规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给予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并不是无原则、无限制的,而是有范围、有条件的。在一些情形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即使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有些女职工怀孕后在完全考虑清楚的情况下与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事后又反悔,结果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怀孕女工在与单位解约时一定要慎重,否则事后反悔往往无法得到法律认可。